女职工卫生费,山西省女职工生育细则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女职工卫生费,山西省女职工生育细则?
1、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女职工最新保健费发放规定?
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規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中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規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壮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妇女卫生费是国家规定的吗?
国家并无具体限定妇女卫生费的发放准则,《女工人保健工作限定》和《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等限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工人从事禁忌的劳动”等。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事实上制定发放准则。 如:山西省实施《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细则限定,第十八条凡任职女工人,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公司从工人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工人福利费中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如何列支?
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什么是女工费?
女工费的意思如下:女工卫生费用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经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88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
发布于 2023-08-09 22: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