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办法,辽宁省民宿管理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民宿管理办法,辽宁省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8条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于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9条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它妨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10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于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于地下楼层。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第12条 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它民宿相同之名称。
第13条 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缴交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后,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附)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
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它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件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它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它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14条 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制。
第15条 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管等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第16条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17条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理由,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它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第18条 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观光局陈报。
第19条 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于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20条 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21条 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较有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22条 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于前项之定价。
第23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24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于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标识置于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第25条 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式登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26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第27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它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第28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于每位客人使用后换洗,并保持清洁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清洁、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29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所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它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它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它犯罪嫌疑者。
第30条 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于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31条 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辅导训练。
第32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迹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
七、其它有足以表扬之事迹者。
第33条 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查
前项访查,得于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于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34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35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之规定处罚。
第36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之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登记证者,免缴证照费。
第37条 本办法所列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云南民宿相关政策?
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出台新政策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各项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要求,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服务。各级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选派专人指导,一企一策帮助住宿、餐饮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等各项政策,使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二)对限额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额行业排名在全省前10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新增1年期以内用于复工营业的流动性银行贷款的,参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文件,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
(三)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文件规定,将符合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住宿、餐饮企业的银行贷款纳入代偿范围,享受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四)认真执行《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服务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云融担通〔2020〕13号)文件规定,鼓励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保费按0.5%收取;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担保费率。
(五)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5000人/天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2000人/天至5000人/天(含)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1000人/天至20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300人/天至10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50人/天至3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对疫情防控期间首批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保障的8户供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
(六)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户300户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住宿、餐饮企业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为50%以上的,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20%进行补助,每户商业综合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受疫情影响,2020年营业额仍超过1亿元且营业额增幅排名前10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对2020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
(八)积极支持中高端住宿业发展。2020年,对报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合规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新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对符合《云南省精品酒店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新验收达标的精品酒店和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九)对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2020年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以后年销售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
(十)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积极支持发展电商网络经济。“一部手机游云南”全面向全省住宿、餐饮企业免费开放。优化“一部手机云品荟”专区设置,建立“云厨房”直播中心,嵌入农产品供应动态数据库,设置线上商城模块,推动生产端与采购端直采共享。2020年,对报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规新评定为四钻级及以上的餐饮企业免费开放平台专区入驻、宣传推广、企业咨询及辅导等服务。
(十一)积极支持社区餐饮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加快铺设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投放智能生鲜自提柜、取餐柜等新型社区化配送设施,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经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合规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新建或改造服务餐饮物流配送的城市低温仓储集配中心,购置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蓄冷保温配送设备
2021年民宿用地政策?
民宿属于经营性项目,本当只使用经营性用地,但在现行的土地类型划分模式下,仍有一些可变通的方式。在乡村搞民宿,原则上,在现有民房或公房基础上改造利用即可。但也有些野奢类的民宿,可以伺机另起炉灶实施开发,这就要考量有哪些土地可以搞建设或临建。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民宿投资者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地区招商引资方式介入,企业单位、个人等与农村集体共同创办、联营联建等方式企业开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缺点是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大,可能面对信用风险等。
2、乡村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旧学校、祠堂、林场场、老旧厂房等)
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作季节性闲置。主要包括:土地、老房子、生产管理用房、农村公共活动场所;第二类是产业和公益设施闲置,主要包括:衰落或退出后的厂房、乡镇及学校撤并后的校舍、废弃的水电站等设施;第三类是政策限制闲置,主要包括如关停的厂房、被清退的畜牧水产养殖场等。
此类模式开发中的闲置公共公益设设施往往属于国有,权属单一,在开发的合法合规性有保障。这类资源往往本身带有鲜明的历史风味,可改造为独居艺术风格的民宿或民宿集群。
缺点:由于开发体量较大,改造成本较高,且可能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
3、普通农用地
普通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通过土地流转、承租、转让、抵押等方式获得普通农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之后,可使用不改变周边环境,不硬化地面条件下的建设方式(如木屋,树屋,房车,集装箱,帐篷,全玻璃框架、生态材料等临时建筑形式)
缺点:政策不明晰,政策持续性难以保证。
4、空心村、农户自有住宅、闲置民房及宅基地
“自有居住用房用于民宿经营”是经营民宿的通用模式,目前国家政策并未禁止此类用地建设民宿。
可以通过空心村改造,租用农户住宅改建、联建方式,可改造成民宿,也可用作休闲度假区配套,北京山里寒舍、杭州法云古村,安缦法云酒店等均为此模式。需注意,此模式下开发过程中民宿主应尽可能与本地村小组、村集体进行合作,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缺点:需与村民打交道,交易对手构成复杂。
5、国有未利用土地、集体四荒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是指土地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且尚未利用或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地类。农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指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未规划其用途,但是目前政策鼓励和支持将未利用地用于开展乡村旅游,“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可通过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建设模式:可以用建设休闲农业配套,可参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普通农用地建设模式打造民宿酒店。
6、一般耕地、果园等其他来源用地
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这类土地不能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比基本农田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可以用于民宿的景观、养殖、停车场等一类配套的项目,可以产业园、种养殖园办公用房、管理人员宿舍、科研仓储用房名义建设。
7、点状供地
点状供地是近年来在国家乡村振兴中重点提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核心思路是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进行点状供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增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按规划用地的用途,灵活使用。
点状供地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该模式为乡村民宿用地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探索,优点是用地效率高。浙江德清莫干山裸心堡项目采取“点状供地、垂直开发”的方式,将项目用地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仅新增建设用地12亩,其余多数建筑是租用当地农房改造而成,园区内的200多亩山林,从村民手中流转,保持原貌,大大节约了用地指标。
使用点状供地对民宿投资方的运营能力要求较高。
此外,利用乡村宅基地或土地开发民宿,需全面调查研判后方可投资,要考虑交易方、用地年限、土地红线、土地规模、村民利益等一系列因素,一着不慎可能前功尽弃。
民宿管理者应该如何称呼?
有的称房东,有的管家。民宿管理者就是管理一个普通住宿的日常工作,和酒店的大堂经理差不多,大一点的聘请一个人来管理,这个人可称为管家,为房东代理生意,管理一切事物。小一点的,由自家主人管理,不聘请他人来管,省钱,主人可称为房东。
山东省泰安市民宿管理办法?
山东省民宿管理办法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修路 安装路灯
发布于 2023-10-02 20: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