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条例,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本文目录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人事档案管理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

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

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

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

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

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

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档案由什么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

1.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2.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4.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6.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7.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

(1)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2)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3)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4)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5)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6)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7)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案档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管理条例》

2.2 组通字[1996]14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2.3 油人字[2001]38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4 石油人事[2011] 27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 人事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技、工作表现的,以员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 2012-07-20修订 2012-12-01实施

3.2 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对收集起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甄别其真伪,判断有无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

3.3 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是指将经过鉴别的人事档案材料,以员工个人为单位装订成内容条理、系统的专门案卷,并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3.4 人事档案材料排序: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 4 重要风险

4.1 人事档案在保管或转递过程中遗失。

4.2 人事档案材料不齐,缺少重要归档材料。

4.3 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

5 职责

5.1 人事处是人事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 负责制定及修改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5.1.2 负责制定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5.1.3 负责对所属单位报送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5.1.4 负责对所属单位人事在职工作材料存档进行指导、检查及考核;

5.1.5 负责划定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并按照管理权限管理相关人员人事档案或人事在职工作材料。

5.2 公司所属各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主要职责:

5.2.1 明确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全面管理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各层级员工人事在职工作材料;

5.2.2 负责收集人事处管理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并及时报送至人事

5.3 各级党群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5.3.1 负责收集奖励材料,交各级人事部门。

5.4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职责:

5.4.1 负责收集处分、撤销处分及审计等三类材料,交各级人事部门。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人事档案及人事在职工作材料管理范围

6.1.1 各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对所管辖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在职工作材料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具体为:

6.1.1.1 公司人事处对公司合同化用工、机关处室长、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历年招聘大学生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对公司机关及机关附属的其他人员的人事在职工作材料进行管理;

6.1.1.2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员工(除人事处管理档案以外)人事在职工作材料进行管理。基层库站员工人事在职工作材料统一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员管理;

6.1.2 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暂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如有需要,可转交到当地社保局、员工户籍所在社区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6.1.3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原单位继续保管五年后,移交其所在单位文书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6.1.4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需按照当地就业局要求转入就业局存放,如需转入员工新单位的,可转入员工新单位,办理转接手续,并向员工说明情况;

6.1.5 受刑事处分及劳动教养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暂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待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劳资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当地就业局保管;

6.1.6 人事档案管理员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

6.2 人事档案材料分类

6.2.1 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构成。

6.2.2 人事档案材料分类具体如下:

6.2.2.1 履历材料。反映员工个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履历材料。主要收集以下三方面材料:

6.2.2.1.1 干部履历表、履历书、简历表;

6.2.2.1.2 员工本人填写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简历材料;

6.2.2.1.3 以履历为主,带有鉴定的简历表及登记表等;

6.2.2.2 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6.2.2.3 考察、考核、鉴定、审计材料。在人事档案管理活动中,组织人事部们通过各种途径,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如:思想学习、工作、才能、政绩和主要优缺点所形成的评价性材料以及个人所写的自我鉴定材料。主要收集: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员工表现情况材料;作为人员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核综合材料;各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以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材料;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材料;

6.2.2.4 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反映科研学术水平、培训等材料。主要收集员工个人的学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技能材料等三类材料。学籍材料应至少包括报考报名表、学生成绩表及毕业生登记表(如有学位需提供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中级除专业技术资格合格登记表外,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表或审批材料;

6.2.2.5 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对员工的政治历史、经历、出身、社会关系、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审查形成的材料。主要收集高等学校学生考生政审表、入党政审材料及员工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相关申请、批复及审查报告;

6.2.2.6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主要收集以下材料:

6.2.2.6.1 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最早和最后一份)、转正申请书及党员登记表;

6.2.2.6.2 共青团志愿书、申请书、登记表及退团材料;

6.2.2.6.3 加入民主党派申请书、登记表及批准加入组织的材料;

6.2.2.7 表彰奖励材料。所属单位及以上单位形成的,经组织正式命名授权的各种奖励活表彰的材料。主要收集各种劳动模范、英雄、先进生产者、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团)员、优秀学员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决定、审批表及登记表等;

6.2.2.8 涉法违纪材料。违犯党纪、政纪、国法受到纪律检查部门、监察部门或其他审理部门,对其所犯错误进行调查处理形成的材料。主要收集:

6.2.2.8.1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记过、查证核实报告(调查报告)、上级批复、通报批评材料、本人检查交待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6.2.2.8.2 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6.2.2.8.3 免于处分的意见及撤销处分材料;四是干部离任审认(有错误的)材料;

6.2.2.9 录用、任免、工资、待遇、退休等组织审批材料。由组织办理的任免、选举、授衔、晋级、录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待遇、出国、离退休及退职材料;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在此大类中又分成5小类,分别为:

6.2.2.9.1 工资级别登记表、转正定级、奖励晋级、调整工资、浮动工资、津贴审批表、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

6.2.2.9.2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登记表)、聘用合同书、续聘及解聘辞退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报到通知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是哪年制定的?

1991年!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很多,既有综合性的,又有单项的;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又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

主要有:(1)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

它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根本的规章制度,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依据。

发布于 2023-07-31 21: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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