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制度,湖南省基层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会工作制度,湖南省基层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建议无效且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事故,基层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工会应当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 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方面的代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规定逐级上解。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其工会经费由单位自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工会的经费、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休、退休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工会三重一大指哪些?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工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工会工作中长期发展目标、工作规划,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教职工福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教职工维权的重要事项;
4.涉及工会全局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5.工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院级工会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7.工会系统校级以上荣誉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兼职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2.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的增替补;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按照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提交学校进行决策。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工会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决算;
2.工会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10万元人民币以下经费使用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单项支出10万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经费使用应交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公司工会是什么?
公司工会,主要是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工会,是指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自身建设制度?
工会学习制度。
工会先进评比制度。
工会会议表决制度。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落实《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热爱工会工作,积极落实工会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学习活动;积极建设“教工小家”和组织教职工开展活动,工作成绩突出。
3.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正确处理好工会工作与党政工作关系,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教职工生活,真诚为教职工办事,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5.及时、足额收缴本分会会员会费。
(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
4.按时缴纳会费。
5.会员会籍在一年以上的正式教职工和临时教职工。
(三)工会之友评选条件
1.各分会的主要党政负责人。
2.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成绩突出。
3、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听取工会意见,积极参加工会活动。
4.本分会能够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二、评选名额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分会,可推荐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的工会之友1名。
(二)各分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名额,按本分会缴纳会费人数的5%(四舍五入)分配(见附表)。
(三)各分会人数以该分会最近一次缴纳会费时的人数为准,截止到2020年11月15日。
三、评选要求
(一)各分会对评选工作要高度重视,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评选。
(二)符合召开二级教代会条件但未按时召开的分会取消本次所有评优资格。
(三)被评选出的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工会之友,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登记表》及评优名单电子版报送校工会办公室。
发布于 2023-03-17 1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