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贫困标准
南京贫困标准?
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发布了《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按照新标准,南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91元。
该通知称,根据2019年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372元/年,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82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91元。
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仍按之前规定执行。
南京市建邺区在建的保障房有哪些?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上的项目公示来看,目前南京市建邺区在建的保障房有以下几个项目:
1.20号地块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西延与华山路交叉东南路。
2.中和村经济适用房A区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绕城公路与渭河之间。
3.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一期经济适用住房(二组团)。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心街道下套口河道以北、二道堤以东、林荫路以西。
4.中和村经济适用房B区。
5.生态科技岛一期经济适用房。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下套口河道以北、二道堤以东、林荫路以西。
以上五个就是文件中建邺区住房保障的相关项目信息。至于建邺区的其他地方是否有在建项目,文件中并未提及。更多具体相关信息可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
http://49.65.0.21:8090/njfcweb/jianguan/GongShi/prolist.aspx?tid=2
南京的杨小姐万万没想到,买的是公寓到手竟变办公用房,合同更是离谱, 你怎么看?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
法律上对“公寓”并没有的规定,但无论是从土地性质的分类还是从众多真实案例、或者是从常理来看,“公寓”与“办公房、写字楼”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公寓具有居住功能,办公房一般不能居住;第二,公寓应当具有淋浴与厨房,办公用房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第三,公寓可以申用民用水电,办公用房只能用商业用电。“公寓”与“酒店式公寓”也有明显的区别:酒店式公寓既可居住,又可办公,但其不可分开销售,不能分开销售给各个业主。
结合上述咨询者的描述,本团队认为其销售方已经构成了欺诈,销售方企图将公寓与写字楼或酒店式公寓的性质混为一谈,欺骗业主把办公用房当做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来购买,据此我们建议业主拿起法律武器,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服务费等,并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21010—2007
071│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
第83条 一般规定
商品房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型:
(1)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
(2) 商住,主要是指建筑体本身同时具有住宅和商业用途的商品房。
(3) 纯商铺,是指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或感受体验的场所。
(4) 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酒店式公寓是既吸收了星级酒店较好的服务功能和管理模式,又吸收了住宅、写字楼的某些特点,既可居住,又可办公的综合性物业。
(5) 办公用房,是指供各种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的职员和个人等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楼宇,通常又称写字楼。
(6)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三)《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其中办公、工业、科技研发等建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且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利用层高进行潜伏设计。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其室内建筑功能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其余一律不得标注酒店式公寓功能。
(六)成都规划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公寓”特指不能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其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