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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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的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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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是什么?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是单位开取的转移养老保险的单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 0.3%× 120个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

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发布于 2023-08-24 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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