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规划,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新能源汽车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有三点意义_每项都与人们息息相关
知识点:新能源指可再生的非常规能源,类型涵盖风、光、水、热、生物质能等等类型。这些能源可以从自然界无限获取,同时又都能转化为电能供给各领域使用;重点为此类能源转化电能的过程中不会产生排放物,所以新能源电能又被称之为「清洁能源」。普及推广这种能源的意义很大,以汽车转型作为核心推动力的目的是为“加速”。
电驱汽车_意义1:传统燃油动力汽车的普及有历史因素,简而言之为电动汽车先行普及,如果没有战争作为转折点则不会大面积普及燃油车。在工业时代可以说燃油动力汽车只是一个“不美丽的意外”,因为这种车辆消耗的能源是石油,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等百余种会破坏空气质量与生态环境的物质。
全球变暖、酸雨、呼吸系统的疾病有很多是因为汽车排放与工业排放造成。而工业作为支撑社会运转的基础必须优先,所以只有从汽车着手控制排放了。那么能替代并且综合性能远超内燃机的电动机是唯一选项,汽车使用电驱也就不难理解了吧——电动汽车普及的核心价值为保护生态环境,其次则是让人们能够稳定的生活。
2:「石油危机」是一个被聊烂了的话题,二战之后的局部热战似乎都是围绕着石油展开,是以“流氓国家·美国”为核心挑起的一次次的战事。石油之所以被如此重视是因为消耗量巨大,但是储量已经不足以支撑消耗量很多年了;毫无疑问石油成为了稀缺资源,后期的价格会是随着储能的减少一步步的攀升,最终掌握石油就能掌握全球经济命脉。
中国虽然也是产油国,但是即将成为全球第一的汽车保有量与消耗量不争正比,年均石油进口量接近70%。没有掌握石油似乎也就无法实现合理的油价,后期的油价升高就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而燃油的价格直接决定了运输成本,公路运输承载了超70%的货运运输。那么可以想象的是油价不可控等于未来的“物价不可控”,结果会怎样了?
想要预防严重问题的出现,唯一的方式只有寻找替代能源。而以目前全球技术水平对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似乎也只有清洁电能才能替代常规能源了。上文之所以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来评价电动汽车的普及,原因正在于物价与每个人都有关系;同时人们总要呼吸,汽车排放的减少可以降低百分之几十的排放,普及电动汽车重不重要呢?
品质提升_同样重要用户消费升级伴随的是对产品品质要求的升级,这点是没有争议的。内燃机依靠燃烧转化热能带来驱动力,在转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振动,而振动会产生较大的噪音。所以燃油车的中低速NVH水平总不会理想,但是电动汽车可以达到非常理想的水平。因为电动机是利用电磁场与永磁体磁极互斥实现动能转化,转子在机体内为悬浮设计并不会产生磨损与振动,所以静音是电动汽车驾乘体验方面最大的优势。
「性能&平顺」是电动汽车的核心优势,内燃机达到峰值扭矩需要到1500转左右,这还得是优秀的涡轮增压发动机;普通的自然吸气机头需要到4500转上下才能输出峰值,性能的滞后可见一斑。但是电动机在起步瞬间即可输出最大扭矩,因为电流输出的速度仅次于光速,只要起步输出电流大就能实现理想的加速了。
重点:扭矩×转速÷9549=功率,发动机输出的功率越高车速越快、反之越慢。电动机能够以恒扭矩输出,那么转速与车速的提升就可以【完全依靠转速升降】调整!加之电动机可以轻松达到1.5万转左右,所以这种机器不需要传统变速器,只需要加入一组减速齿轮即可实现电动机直驱。这种依靠功率调整车速的状态,难道不是最理想的无级变速吗?
总结:电动汽车可以实现用户体验的大幅提升,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减少排放对环境的破坏,更重要的是还能实现未来孩子们生活的平稳,这就是意义之所在。
编辑:天和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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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带动了哪些行业?
题主的问题问的好像有点太宽泛了,新能源汽车影响的产业太多了,我只能列举几个重点的产业说一下。
首先,新能源汽车本身也具备传统汽车的各种属性,因此与传统汽车一样,会带动电子电气、橡胶、纺织、零配件等产业发展。
而除此以外,新能源汽车还会带动一些其特有的上下游产业。首先,从新能源汽车产品本身的生产制造上看,其与传统汽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动力总成。电动车的动力总成是基于“三电”打造的,这就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将带动电池、电机以及电控系统这几个产业所在的整个产业链发展。
动力电池产业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持续迎来爆发式增长,各大造车势力都在大幅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产能。得益于此,作为纯电动汽车最重要的零部件之一,动力电池产业也跟随新能源汽车的步调迅猛发展。
而随着动力电池产业的发展,其上游的矿业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带动。
201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约122万辆,同比增长50%。与此同时,我国动力电池装机总电量约为56.89GWh,同比增长56.88%。其中,三元电池装机量达30.1GWh,占比58.17%,排名第一;磷酸铁锂电池装机量为22.2GWh,占比39%,排名第二;锰酸锂电池装机量则为1.08GWh,占比1.9%,排名第三;钛酸锂电池装机量为0.52GWh,占比0.91%,排名第四。
通过以上动力电池材料种类和占比,不难看出动力电池产业所带动的相应矿业种类及影响程度大小。
此外,动力电池的电极、电解液、隔膜等材料的供应商,都会因此受益。
电机产业
就电机行业来讲,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机出货量为141.78万台,同比增长达50.8%。这也是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又一个巨大的市场。
目前布局电机产业的企业主要包括比亚迪、北汽新能源等老牌主机厂,以及联合汽车电子、安徽巨一等电机电控专业企业。
除了新能源汽车本身产品制造的供应链外,其下游的充电配套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地配合完善。
充电桩产业
截至2018年底,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为33.1万台,新能源汽车与公共充电桩保有量比值为3.78。与2017年相比,公共充电桩数量增长近40%,车桩比略有下降,“多车一桩”的状况虽有小幅缓解,但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带来的充电需求依然十分迫切。在公共充电桩营建“穷追猛赶”的同时,私人充电桩数量也出现大幅增长,2018年已配建私人充电桩总数达47.7万台,配建率为67%。
新能源汽车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充电桩一时之间供不应求,在政府的扶持下,多家企业争相抢占这个市场,共同推动了充电桩产业的发展。
除了上述产业外,还有一个看似与新能源产业关联不大的领域,正依托于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那就是自动驾驶。
实现自动驾驶需要装配大量的传感器和复杂的电控设备,而传统燃油车只能提供12V的电压,无法满足这些设备的使用需求。新能源汽车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汽车电源的局限,使得自动驾驶成为了可能。
此外,在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的竞争中,智能化一直是新能源汽车体现优势的点之一,为了进一步扩大这个优势,大多数新能源车企选择将自动驾驶纳入发展规划,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推动了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