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怎么办,中国人保的保险单丢了怎么补
在发现身份证丢失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身份证的挂失,身份证中含有我么的大量信息,一旦被人利用后果很严重,所以应该立即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挂失。
中国人保的保险单丢了怎么补,身份证丢了怎么办?
目前的身份证挂失方法:
第一步,身份证挂失。
在发现身份证丢失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身份证的挂失,身份证中含有我么的大量信息,一旦被人利用后果很严重,所以应该立即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挂失。
第二步,网络或媒体挂失声明。
在当地派出多进行挂失后还需要到网络上进行必要的声明,以免别人使用你的身份证进行操作。各省都有自己的网站,百度查询即可。登录相应的挂失网站或百度里声明后在进行补办。
第三步,身份证补办。
如果你在当地的话就很简单了,拿着你的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补办即可。补办分快慢两种,收费不一样,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需要到派出所拍照,不能自带照片。
第四步,异地身份证补办。
具体手续:
1)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
4)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
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步,挂失身份证注意事项。
1)挂失的身份证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那个身份证没有到期之前还可以使用。
2)网上声明只是尽量防止一些事情的发生,并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按照目前规定,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应到户籍所在的当地派出所进行挂失。挂失后还需要在网上进行必要的声明,以免别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操作。之后,需要拿着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补办。

中国流失的文物有多少?
多年来,文物流失一直是国人心中的痛。悲伤的清单。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中,有164万余件中国文物,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但这个数字并不包括海外私人收藏。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日本人珍藏800年的一只中国碗,一拿出来就卖了8000万!
1860年10月18日,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是中国文物史上最大的劫难。圆明园自康熙以来历代帝王庋藏的纯金、镀银、玉雕、铜铸佛像达10万尊以上。法国文豪雨果说过:“即使把我国所有圣母院的全部宝物加在一起,也不能同这个规模宏大而富丽堂皇的东方博物馆媲美。”但是,这座艺术宝库被彻底洗劫一空,大量稀世之宝,包括《永乐大典》和东晋顾恺之的《女史箴图》最早募本等都散失殆尽。
虽然,我们知道这些珍宝去处,但是国宝回家的历程却步履维艰。就以大英博物馆为例,它的中国展厅很大,里面陈列着很多稀世珍宝,远古石器、玉器,商周青铜器、魏晋石佛经卷、唐宋书画等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各个文化登峰造极的国宝在这里皆可见到。场馆里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能看到的展品,只是大英博物馆收藏的百分之一,更多展品已经被藏在了各种藏室,无缘一见。其中更值钱更有年代价值的东西,不能展出,因为害怕中国索回。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些流失在海外的中国文物!
清金手镯----美国国立亚洲艺术博物馆藏
清玉狮-------英国剑桥大学费兹威廉博物馆藏品
明彩釉香炉-----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藏
清仿竹砚台--款识为1702年,长21cm, 宽7.6cm,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藏
清玛瑙碗----英国剑桥大学费兹威廉博物馆藏品
唐镀金银叶碟-----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唐镀金银叶碟
青铜器象尊 殷商晚期---法国吉美亚洲艺术博物保藏青铜器象尊 殷商晚期
此外, 据我国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在全球47个国家200多座博物馆中,中国文物不下百万件,而且均是文物中的精品。看到如此多的文物流失海外,真的是痛心啊。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杰出的创造力,为这个我们应该要感到自豪。
虽然说我们国家有关部门正积极的在全球各地追索和购买流失海外的文物,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数量,也是有心力不足啊,可以回到祖国的文物真的是少之又少。
2019年3月23日,中国与意大利交换证书,意方向中方返还多达796件套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
这批非法流入意大利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是在2007年被意大利文物宪兵查获的,意方启动国内司法程序后,中国国家文物局立即与意方取得联系,开始追索工作。
10多年后,今年年初意方司法机构判决向中方返还796件套文物艺术品,双方的交接工作随即展开,这批文物艺术品将陆续启运回国。
这796件套文物艺术品中,包括包括汉代彩绘茧形壶、汉代陶马、汉代陶俑、唐代彩绘陶骆驼等,时间跨度上至5000年前马家窑文化时期,下至明清民国时期。
意大利向中国返还的796件套流失文物中的一部分。
这796件套是近20年来最大规模的中国文物艺术品返还,同时也是近一个月时间内中方第二次大规模接收外国返还的中国流失海外文物。
我国的综合实力与日俱增,人民生活开始步入小康,许多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陆续回归。这原本是自己的东西,拿回来却花了大量血本。2003年9月,香港信德集团董事局主席何鸿斥资700万元,以物业发展项目名义,购入圆明园乾隆御制錾花铜猪首并将其赠送保利艺术博物馆。2003年4月,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书法国宝《淳化阁帖》最善本四卷被上海博物馆以450万美元从美国收藏家手中购回。据说这还是占了大便宜,此前美国大都会博物馆、比利时的博物馆、日本的藏家以及中国的一些拍卖行等都想要这一阁帖,出价均不低于这个数,日本人开的价是1100万美元。这四卷《淳化阁帖》在上个世纪40年代曾经在上海出现过,后来就流出国门。20世纪80年代,在香港的一次艺术品拍卖会上,为美籍犹太人安思远以30万美元拍下。
2002年12月6日,散轶多年的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行书《研山铭》被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从海外征集回国。国家文物局依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指定《研山铭》采取定向拍卖方式,在12月6日拍卖会上,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依法参加竞买,最终以2999万元购回《研山铭》,并由该中心代接代管,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存放保护。这是国家设立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后收购的第一件珍品。故宫近几年在文物拍卖市场已经展示好几次大手笔了:1800万元收购张先《十咏图》、400多万元收购清石涛《高呼与可图卷》、600余万元收购沈周的《仿黄公望富春山居图》、2200万元收购《出师颂》。
近年来,国内各大拍卖公司的拍品中有30%左右为海外回流品。看到国人为购回国宝而奔忙不止,并且时有所获,我们在庆幸之余,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如果按照这些价格,数以千万计的大量流失文物,今后又将如何收回。一件件以巨款赎购根本就不现实。正因为经费短缺问题,不少国宝我们眼睁睁看着让人家买走,我们出不起那么大的价钱。2003年7月12日,康熙御用传世玉玺被海外神秘人士以600万元拍去。华辰公司在征集2003年春拍物品时,从一位海外收藏家手中征集到了这件国宝。这枚玉玺被称为“康熙御笔之宝”,仅印面就有9?5厘米见方,是康熙年号玉玺中尺寸、体积最大的一枚,在当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时遗失海外。康熙共有120方印章,大部分在这次国难中流失。玉玺这种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收藏价值不同于一般文物,它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政治价值、学术价值以及艺术价值。
从2002年开始,国家财政第一次设立了“国家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一般安排5000万元。只能有所选择,“买回一件算一件”,以“填补文物空白”为要。大部分只能眼睁睁看着被人家买走。乾隆的《大阅图》有三件,第一件在故宫。前些时候第二件拿出来拍卖,故宫曾想以500万元收购,但人家的底价已是800万元,最后拍到了2000多万元。《康熙南巡图》一共12卷,故宫有几卷,卖方的开价高也没有买。宋徽宗的《写生珍禽图》,故宫的心理价位是1000万元,当叫到2300万元的时候,都不敢举手了,只好看着国外买家拿下了,后来进了美国的博物馆,估计永远不会再出来了。
立法保护有待加强
对非法出境的文物,世界各国少有重金赎回的先例。普遍的做法是依据法律和道义的原则,锲而不舍地竭力追索。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甚至不惜采用强硬的外交手段。2003年6月17日,美国向中国归还了6件走私文物,这是中国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文物取得的一项成果。2000年3月,我国墓葬文物武士浮雕像出现在纽约克里斯蒂拍卖行,在中美两国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阻止拍卖,最终得以按照司法程序将这件文物没收为国家财产,并无偿归还给中国政府。武士浮雕像的胜利追索,开创了中美两国政府共同合作,打击非法出口文化财产,返还被盗文物的先河。追寻文物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靠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各国追回被盗文物。我们现在追寻文物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国际流失文物返还公约》。但有一个问题存在,返还文物至公约生效以后实行,不溯及以往。当然,国际公约也没有肯定以前的非法流失文物的合法性。
被帝国主义列强掠夺的文物无偿返回祖国,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中国人民的殷切企盼。国宝回归的前提是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按照国际公约,于情于理,无可辩驳的是属于中国人民的财富。若“不惜重金”赎回,确有损于中国人民的颜面和自尊,有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格。但2002年12月9日,大英博物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表示反对将艺术品,包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中依靠掠夺等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文物艺术品归还给原属国。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相抵触。按照规定,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这里所说的“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就是不论战争何时发生,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归还要求。中国政府多次声明,决不放弃追索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
为了打击文物走私,中国对文物出境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文物出境管理制度,未经我国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审核许可,以任何方式携运文物出境都是非法的,是走私文物出境,都要受到法律追究。我国在禁止非法发掘、禁止文物的非法交易和严厉打击文物走私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能得到严格执行,文化遗产受破坏的情况就会有很大的改变。针对国际文物走私猖獗的现象,亚欧一些文化官员呼吁制订一部国际公约,打击文物走私,防止文化遗产流失。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针对文物走私而制订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国际社会需要一部更为详尽可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以确保人们不会掠夺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同时保证被掠夺的文化遗产能返还给其原属国。
突然有急用却因为没补办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如果不及时补办只能 给自己带来工作和生活的不便。
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保转移怎么办理?
社保转移应按《经办规程》办理,因不知你具体情况,现将搜索到的社保转移接续文件附后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2010.1.1施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4、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 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2、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 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 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 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 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第十四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六条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各省制定有具体的社保转移接续文件,建议输入关键字搜索。
档案丢失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手续?
可要求原单位补充缺失档案材料,并移交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原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补办档案、赔偿损失。
一、补办档案手续: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二、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发布于 2023-01-18 21: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