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司法局,司法所临时工做什么的

具体工作就是按照司法所职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安置帮教人员帮扶教育,以及上级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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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司法局,司法所临时工做什么的?

司法所临时工是不占编制,领取公益性岗位薪酬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

具体工作就是按照司法所职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安置帮教人员帮扶教育,以及上级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

司法津贴发放范围?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及其他辅助办案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二、岗位津贴标准。县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6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其他辅助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40元。

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60元。辅助办案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

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法院审判业务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

四、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天计算,按月发给。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司法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承担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政府各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旗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复议和指导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旗法 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旗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管理全旗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旗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七)规划、协调全旗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八)实施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九)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局报到流程?

缓刑到司法局报道需要什么流程

1、带着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备案。

2、去司法所报道,备案。以后按时按时报道就可以了,直到缓刑结束。

缓刑考验期应注意事项:

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超过日期也会有麻烦)

2.入矫后,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司法所一般会固定一个时间(例如星期一),让你用固定电话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你在哪里,在做什么。

3.按照规定每个月参加社区服务,就是你要参加打扫卫生。。(规定是8小时,这个基本上是形式,一般情况下不会让你真正去劳动),你只要有参加,如果出什么问题,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没参加,出什么问题那是你的事情。

4.按规定到所参加集中教育,跟社区服务一样,也是每个月都有一次。

5.如果有定位手机,那定位手机一定要开机,并随身携带,(这个很重要的)

6.千万不要离开你所在的市或者县,实在要出去的话,要办理请假手续。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县司法局批。

7.千万不要再触碰法律,即犯罪,要不然撤销缓刑,收监

8.警告只要三次,不汇报,不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机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计三次,三次后就可以收监了,所有要小心。

司法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A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B拟不的;C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D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E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推荐。

(二)公民自荐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自荐。

发布于 2023-10-31 1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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