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21年湖北人口生育条例

2021年湖北人口生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为“监护人”。

(十)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等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核”。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款中的“其工资照发”修改为“其工资、奖金照发”。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制定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措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是哪些?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发布于 2023-11-03 16: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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