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高质量的教室是发展特殊教育的关键问题,2018年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多少

为什么说高质量的教室队伍是发展特殊教育的关键问题?

特殊教育需要帮助学生发展生存能力,在进行教学时,又不能实施统一的教学方法,所以要为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

鉴于学生的基本学习技能都比较残缺,每个学生的智力和情感能力都存在明显差异性,这个差异表现在智障学生之间就更加明显。

因此,引入先进的教学理念来弥补教学缺失十分有必要。

分层教学是一种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非常适合特殊教育的语文学习,根据学生不同特点为每个学生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按照学生的能力进行分层教学设计。

2018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多少?

2018年,1074.7万残疾儿童及持证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其中0-6岁儿童15.7万人。得到康复服务的持证残疾人中,有视力残疾人120.5万、听力残疾人66.1万、言语残疾人7.5万、肢体残疾人592.3万、智力残疾人83.8万、精神残疾人150.8万、多重残疾人48.2万。全年共为319.1万残疾人提供各类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残疾人康复机构9036个,其中,1346个机构提供视力残疾康复服务,1549个提供听力言语残疾康复服务,3737个提供肢体残疾康复服务,3024个提供智力残疾康复服务,1962个提供精神残疾康复服务,1811个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1929个提供辅助器具服务。康复机构在岗人员达25.0万人,其中,管理人员2.9万人,专业技术人员17.6万人,其他人员4.5万人。

二、教育

会同教育部指导各省(区、市)出台《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继续开展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国家通用盲文方案》作为语言文字规范正式发布。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进一步提高了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的实施,为全国1.7万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各地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对4993名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

2018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02个,在校生7666人,其中聋生5554人,盲生2056人,其他56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33个,在校生19475人,毕业生4837人,毕业生中1199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1115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873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继续实施《“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5.2万名残疾青壮年文盲接受了扫盲教育。

三、就业

2018年城乡持证残疾人新增就业36.7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11.8万人,农村新增就业24.9万人;城乡新增培训残疾人49.4万人。

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948.4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81.3万人,集中就业33.1万人,个体就业71.4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3.1万人,辅助性就业14.8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54.6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80.1万人。

盲人按摩事业稳步发展,按摩机构持续增长。全国共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9732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10160名;保健按摩机构16776个,医疗按摩机构1126个;953人获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122人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社会保障

截至2018年底,残疾居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561.2万; 595.2万60岁以下参保重度残疾人中,576.0万得到政府的参保扶助,享受代缴比例达到96.8%。298.4万非重度残疾人享受了个人缴费资助政策。1024.4万人领取养老金。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稳步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8435个,其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2639个,日间照料机构4099个,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1697个,为22.3万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88.8万残疾人接受居家服务。2.2万名托养服务管理和服务人员接受了各级各类专业培训。

五、扶贫开发

贫困残疾人得到有效扶持,116.1万残疾人脱贫退出建档立卡;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58.8万人次。

1.3万农村残疾人获得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扶持。5490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7.0万残疾人就业,扶持带动13.5万户残疾人家庭。

全国共完成11.3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投入资金13.7亿元。

六、宣传文化

2018年,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主题,组织第二十八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开展“平昌冬季残奥会”“残疾预防日”“2018年国际残疾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全年组织记者采访500余人次,进行20次专题新闻发布,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拍摄微视频4部。各大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新华社发表文章128篇,中央电视台播发新闻119条,《人民日报》发表文章71篇。“两微一端”关注、订阅人数近435万人,总阅览量约4896万人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省级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25个、电视手语栏目31个;地市级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205个、电视手语栏目264个。

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资助标准?

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资助资金管理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40%)下设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有关省份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发布于 2023-01-18 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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