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土地征收和土地收储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收和土地收储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不得以收储方式违法强制征收土地,关注了解更多!
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行,并合理补偿。
国有土地不得以收储方式违法强制征收土地
由此可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不得以收储方式违法强制征收土地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
土地储备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储备进行规定,更没有明确其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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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征收方显然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房屋征收。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征收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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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土地储备中心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其单位宗旨;是为政府土地-级市场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土地收购、储备、流转、开发。经费来源;全额拨款。没有拆迁业务,不能成为拆迁人。
储备土地的来源?
中国的土地储备制度来源于我国香港,采用政府取得“生地”(即未完成拆迁、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的土地),经由整理达到“熟地”标准(土地平整、水电气暖齐全),进入待出让状态的开发模式。由于香港地区人多地少,加之土地为不可再生资源,为保证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储备制度因而产生。
我国中央政府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目的是“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同时,该《办法》对土地储备的定义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我国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现名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之后,随着国有土地交易管理的现实需要,全国各市县基本都建立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