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一、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全省使用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按照《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燃气汽车加气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级市、自治州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三、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法人、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下属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场所及个体经营户都必须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其规模和拟申请的经营区域到相应的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了解点第10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 取得 燃气 经营 许可证 应当 具备 哪些 条件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州(市)、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辖范围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经营区域划分要讲究科学合理。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企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已经形成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任何企业不得办理经营许可;已经办理了经营许可的,要立即取消和收回。
各州(市)、区(县)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不能合并的,一律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