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通过招标选择可行吗,这样的物业公司合法吗
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产生,小区也没有业主委员会,这样的物业公司合法吗?
如果是前期物业公司,是合法的。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所以,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这前,是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的。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也就是说,业主有权力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但是前期得先成立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没有业主大会,小区的决议就形成不了,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没有一个实施机构。如物业服务合同跟谁签,不可能跟部分业主签,部分业主是代表不了全体业主的,得有一个主体去签合同。
有两家物业公司前来竞标,符合投标程序吗?
问题不大。
不管是开发商负责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还是业主大会作为招标方,目前在国家层面上的针对性法规是2003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虽相对滞后,但至今通用。按其规定来看: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办法同时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小区物业管理通过招标选择是否可行?
理论上应该可行,实际上很难严格操作,远远谈不上所谓的“公平竞争,择优选聘”。
小区物业管理招标分为两类:
一、开发商作为招标主体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03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提倡”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并随即又出台了一部配套法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实践来看,虽然前期招标过程有法可依,相对严谨,有代理机构,有评标专家,“公开透明”;
但你会发现,最后中标的全是开发商内定的物业公司,(基本就是下属企业或关联单位)。
也就是说,现阶段的前期招标,基本流于形式而已。
二、业主大会(业委会)作为招标主体。
如果说前期招标至少能做到程序合规,形式合法的话,那么业主方为主体的这类招标,可谓是“混乱不堪”、“毫无章法”:
1、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也不依,随心所欲。
招标,是一个非常严肃严谨的法律流程,既然要招标,你就要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来实施
实践中的许多业委会,大搞一言堂,它们认为怎么合适怎么来,毫无规范公正可言。
2、恶性竞争,暗箱操作。
物业这个行业为何长久以来社会评价过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诸如:不遵守游戏规则,恶意压价,破坏行规,勾结委员内外串通,“明知亏损也要抢到项目”等等等等,令本已声名狼藉的行业更是雪上加霜。
3、监管不足,缺乏引导。
理论上看,业主自主招标是市场化原则的体现,老百姓选谁来管理,由它们自己说了算,相关部门不宜插手过多。
但是,没有监督和引导,没有限制和约束,小区业主招标必然又会走向另外一个更深的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