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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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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

(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二噁英的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同时将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和臭气浓度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

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递交运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一)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

(二)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三)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公开、透明;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环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鉴定为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累计达到三次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广东东莞电商平台?

“品质东莞 线上绽放”启动当天,雀喜易购平台邀请了中国男篮主教练及CBA广东宏远男篮主教练杜锋到直播间现场为“东莞制造”打CALL,并送出他本人亲笔签名的篮球及球衣。直播吸引了不少人关注。

除此之外,4月底东莞市各级政府将与盟大合作开展多个项目,包括设立“品质东莞购”产地电商馆,打造电商全渠道专业化的品质东莞产品运营中心;启动2020-2025“百千造星工程”,联合本土500家明星工厂打造5000个明星爆款产品,实现东莞品质产品销售额500亿元。

商务局是干什么的?

主要就是管经济建议、国际贸易这块的 商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根据本区内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形势和任务,拟定本区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分析国内外经贸形势,负责招商引资,完成投资促进任务;做好参加国内外招商活动的联络协调和宣传推介工作;承担“走出去”战略在本区的具体实施,负责本区企业进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工作。

3、研究分析全区商贸市场分布及发展趋势,指导本区的商品流通工作;负责商业街、社区配套网点的规划及规划实施工作;负责本区大型商贸设施相关报批手续的申报及其建设协调工作;指导本区商贸业态培育、改造,收集发布本区商贸领域的招商信息,帮助投资者选择最佳投资方式,负责和管理本区商贸设施的招商工作。

4、研究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及商务促进方式,培育及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本区商业中心、产业群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 5、建立和发展与国外有关政府经济部门的合作,负责本区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协作及归口管理本区的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在境内外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权限审批、审核或报批本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负责对本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及联合年检工作。 7、指导全区“放心工程”建设,加强生猪屠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负责专项控制和专卖、专营商品的监管工作。 8、健全法务援助体系,负责本区外资企业和内资重点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9、负责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推进商务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0、负责商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党风、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教育;协助调查处理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11、负责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商务局党工委的商贸企业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及人大、统战、群团工作;协调处理原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12、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莞市优才卡管理办法?

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优才卡分为玉兰卡和莞香卡。持卡人凭东莞市优才卡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对应的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三条 在莞工作或创新创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部分市级相关荣誉、奖项、技术职务或称号,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玉兰卡。

第四条 在莞工作或创新创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及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莞香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玉兰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行政便利。持卡人可享受专业人才服务队伍提供的专人“一对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子女教育。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具体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或自有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三)医疗保障。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持卡人在我市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就医时,享受全程导诊服务。持卡人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其中,获评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特色人才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未获评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不高于12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健康体检补助,超出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社保服务。持卡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持卡人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持卡人及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个税服务。持卡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据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六)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依规缴存公积金的持卡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持有玉兰卡或莞香卡的人才,均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政务服务。持卡人在市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可使用绿色通道,并享受专人全程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二)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华侨身份的,可享受市侨务局优先安排办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侨务局)

(三)安居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持卡人可优先享受市镇两级人才公寓及相关租房补贴。持卡人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可享有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园区)、东实集团)

(四)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具体安排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自有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五)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镇街(园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含保险关系业务和各项待遇业务),随到随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七)停居留和出入境。外籍持卡人及其随行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签证居留证件方面享受便利。外籍持卡人可在申请永久居留、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对来莞从事短期访问、商务事由的外籍持卡人,可凭接待单位公函按规定换发5年内有效的R字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学技术局)

(八)商事登记。持卡人可将优才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金融服务。持卡人在市内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享受VIP通道服务。由试点银行向符合条件持卡人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十)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时享受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持卡人可按本地户籍人员有关规定购置小型机动车。外籍持卡人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我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可享受市车管部门绿色通道服务,对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的境外驾驶证,优先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就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配偶安置。持卡人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根据个人配偶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市镇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文体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享受市级文化部门所属剧场优惠购票、优先赠票服务,可享受市镇两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四)旅游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享受免费进入我市市镇两级管理的文化旅游景区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五)科研通关服务。持卡人出入境时,可享受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科研、教学物品及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通关便利,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免税验放。持卡人可享受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持卡人出入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的便利服务。持卡人申报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立项、优先支持。持卡人在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东莞海关)

(十六)政策宣传支持。持卡人可享受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的送政策上门服务,精准对接;持卡人可获优先邀请参加市内各镇街(园区)及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持卡人可优先参加莞商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七)学习培训服务。持卡人可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持卡人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培训、考察及赴外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东莞人社”小程序、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或向东莞优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按照办理指南填写申请表格,按规定提交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资料。

第九条 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成功申请优才卡持卡人身份的人才的社保卡更新优才卡资格信息。根据申请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或相关合作协议期确定优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前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或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申请续期。

第十条 失效。东莞市优才卡有效期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新办程序重新申办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一)在申报市镇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创新创业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通过单位或者组织申办的东莞市优才卡,因持卡人离开单位或者组织,或者离开我市的,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注销该持卡人的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东莞市优才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优才卡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为申领优才卡的人才提供受理、审核和管理等服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及司法、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银行及银保监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贯彻落实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责任分工。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及时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南,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各镇街(园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东莞市优才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及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各部门联网协作,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按规定落实资金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在东莞市优才卡办理、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申请人或者持卡人利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持卡人有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优才卡申领对象目录。

第十七条 在2019年之后入选我市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可免申请程序,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审核确定其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

发布于 2023-06-29 23: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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