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广必须管理和保护,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与保护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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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是,国家秘密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广必须什么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规定的,都属于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做到充分性和什么性及时稳定性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稳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根据《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规定:

1.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解密工作,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稳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3.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解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的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纠正。

5.国家秘密解密由确定该事项为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负责。其他机关、单位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解密建议。

原定密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由承担其职能或者合并后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

6.多个机关、单位共同确定的国家秘密,由牵头负责的机关、单位或者文件制发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同时征求其他相关机关、单位的意见。

7.下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制发的,由上级机关、单位负责解密。下级机关、单位可以就该国家秘密提出解密建议。

8. 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9.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且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到达或者解密条件达成之时。未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三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秘密级十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经审核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定密时的形势、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或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符合上述情形国家秘密的解密时间为该事项公开之日或者解密通知注明之日。

11.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解密。

12.机关、单位经审核认为,国家秘密部分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确有必要对该部分内容解密且不影响其他内容继续保密的,可以进行部分解密。

13.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解密。机关、单位经审核认为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

14.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该国家秘密产生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涉密事项不得解密。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该相关事项符合解密条件,确有必要解密且解密后不影响国家秘密保密的可以解密。

15.国家秘密已经解密,但该国家秘密产生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涉密事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该相关事项不得解密。

什么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描述?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后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的国家秘密。

机密级是指严重损害,秘密级是指造成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由谁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是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规定:

1.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2.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3.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4.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有关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对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保密事项范围:

(一)主管行业、领域经常产生国家秘密、尚未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

(二)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

(四)因机构改革或者调整,影响保密事项范围适用的。

5.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起草。

6.中央有关机关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7.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二)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

8.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所列事项是否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

(三)所列事项是否涵盖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

(四)所列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者其他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所列事项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协调、衔接;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进行评议,听取意见。

9.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为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需要作出修改的,应当与中央有关机关会商议定;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单位意见;无需修改的,应当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形成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和草案说明,并启动会签程序。

10.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11.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发文字号印发。印发时,应当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注明能否转发以及转发范围。

发布于 2022-12-14 17: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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