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婚姻法第七八条
2021民法典婚姻法第七八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百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七条是怎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或代数,凡属直系血亲关系的都禁止结婚。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者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以外的都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没有明确患哪种疾病不宜结婚,而是概括性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认定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专门的鉴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解释,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应暂缓结婚。2、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暂缓结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婚姻法第七第八第九条是什么?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