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当中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岗位对照表来了

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

我国《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只有以上这些才是公务员当中的非领导职务,书记员还有可能是事业单位编制,而不是公务员。

公务员管理岗位对照表?

一、职务与职级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二、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三、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和班子成员级别相当的职级公务员,能参与单位领导班子分工吗?

毫无疑问:在我国于2018年对《公务员法》做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并于2019年正式生效实施之后,职级公务员一般就不宜再安排参与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了。为什么呢?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最早于1993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当时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实施范围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此同时,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是参照执行。毕竟,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非行政机关并没有法律意义的、天然的约束力,确实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嫌疑。

在《暂行条例》实施了12年之后,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出台,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法律,很自然就将所有党政机关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此外,还有一些经过审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成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参公管理人员,但参公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除外。

无论是以前的《暂行条例》,还是后来的《公务员法》,都对公务员的职务做了同样的规定。即: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分为以下10个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以下8个层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且仅仅只在厅局级以下单位设置。很明显:不论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都称之为职务。至少在法律意义上来说,非领导职务还是属于职务序列的,还是国家认可的负有一定领导职责的“官”员序列。虽然,人人都明白:领导职务才是真正的职务,如省长、厅长、处长、县长、科长,因此,民间一般将领导职务称为实职。

但不可否认的事:在此期间的非领导职务也是职务,虽然与实职有本质的不同,民间一般称之为虚职。但确实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或者受领导直接指派,成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分工。这时候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自然就是单位班子成员之一,单位中层干部的直接上级领导。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2018年12月,国家对《公务员法》做出了实质性的重大修改,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局面。这次修改,涉及到的具体内容非常多,仅就公务员职务这个关键问题来说,领导职务层次没有任何变化,而原来的非领导职务,被直接修改为公务员职级。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分以下12个序列: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不仅没有了正、副之类的称呼,巡视员、科员直接分为一级、二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分别称为一、二、三、四级,原来的办事员直接改称为二级科员,完全取消了旧称呼。更为关键的是:公务员职级仅为确定个人所享受待遇的依据,完全不再承担领导职责,自然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彻底地取消了职务这一特定的涵义。说到底:职务公务员,从以前的虚职“官”员变成了仅享受个人经济待遇、根本就不再享受相应政治待遇、必须受人领导的“员”了。

更通俗地说:随着非领导职务这个概念被国家正式取消,随着公务员职级的正式实施,职级公务员被彻底地请下了神坛。其实质意义仅仅是表明个人所享受经济待遇的高、低层次,不论实际待遇有多高,始终是受人领导、供人调遣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而已。

更实际地说:在省直单位工作的副处长,领导享受正厅级待遇的一级巡视员;在地级单位工作副科级的副科长,领导享受正处级待遇的二级调研员;在县直单位工作的副科级的副局长,领导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四级、三级甚至是二级调研员,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所有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都应该以积极的心态,主动地服从领导安排,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毕竟,法律的规定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非个人所能左右、所能改变的。

毫无疑问:在此宏观形势下,所有的党政机关也要实事求是地适应形势。单位自然不宜再将担任过与单位领导职务相当甚至是享受更高职级待遇的职级公务员,列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这样做,既没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又有点强人所难、捉弄老实人之嫌,实属乱作为。

在目前党政机关实职领导岗位大幅度削减、国家大力惩治腐败、担任领导职务的风险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有些地方还以地方党委批准为名,将已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通知担任机关党组成员,让其履行与实职领导职务完全相同的领导职责,从而为可以分管单位某一方面的工作铺平道路。这种做法,以貌似合理的方式,推卸本应由领导职务公务员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故意地稀释和分散领导们的法定职权,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更不合情,是有意地捉弄个别老实人,为领导们推卸法定责任创造了条件,自然还是不太道德的。毕竟,对职级公务员来说:不在其位,自然就不谋其政。对单位领导来说:名不正,则自然言不顺,你还想给谁推啊?你到底是什么意思呀?

因此,关于题主提出的和班子成员级别相当的职级公务员,能参与单位领导班子分工吗这个问题,自然就涉及到三个方面的条件:1、单位领导的意愿;2、党委组织部门的意愿;3、职级公务员个人的意愿。我个人的看法是:单位和组织部门最好都不要有这样的考虑,职级公务员最好也坚决不接受,不能如此任性地玩。当然,如果确有职级公务员非常愿意担此重任,肯定还要单位领导或者组织部门同意,也不是随便就能做到的。毕竟,落花有意、流水无情的事情多了去了。总之,职级公务员参与单位的领导分工,我们只能说是有并不太大的可能性,仅此而已。如果职级公务员思维正常的话,最好不要去趟那个浑水,这事儿确实不怎么好玩,何必呢!!这就是我的结论。

发布于 2023-02-01 15: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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