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多长,怎么办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哪条说明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就是该个体户的“成立日期”。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的也有,不管你怎么换照,其成立日期是不变的,在营业执照上写的是营业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前面的那个日期就是成立日期。
二、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多长?
按照相关企业管理法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有以下两种规定:
(一)、不同类型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永久的,终止有效期的情况主要有你自己主动去注销执照、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两种。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是一年的,到期后再续
3、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可定为20年,最高30年。
4、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般为10年,到期后可办理延期手续。
5、代表处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需每年办理延期。
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的业务。
2、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开设条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商业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个体户登记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