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99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农村地区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五保”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供养对象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等五项生活保障措施。
一、历史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定性为“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并把“五保”的供养内容调整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所需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列支。
2000年起,伴随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逐渐调整为从农业税附加列支。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条例》正式废除。同年1月11日,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来源做出如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二、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通常称为“五保户”。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供养内容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办理丧葬事宜。
对于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